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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动产物权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以案释法)

日期:2021-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以案释法)

小王因为买房,首付款不够,向朋友小李借款10万元,并约定将自己家里的两幅名人字画给小李作为质物,小李接受字画,将借款交给小李。小王交给小李的字画就是质押财产,小王为了借款,在自己所有的动产名人字画上为小李设立了质权,并且将字画交付小李占有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占有的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上文中的小王就是出质人,小李是质权人,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的财产叫做质押财产,小王向小李交付的字画就是质押财产。质押财产是质权担保的核心,质押财产之所以能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因为质押财产具有交换价值,能满足债权人对于自己债权保障的需要,质权关系的成立,需要以质权的交付作为条件。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和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于质押财产只能占有,不能使用和收益。比如小李在接受了名画后,不能对名画进行展览收取费用。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是为了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为了质押财产的使用价值。质权必须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只有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了,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动产质权就是对于质押财产交换价值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当出现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理由成立、情形出现的时候,质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一旦借款到期后小王不能偿还借款,小李有权对名画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方式,或者对于质权的实现约定其他条件。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依法可以转让流通的财产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可以作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是不能作为质押财产的,比如国家专有物资、毒品、管制枪支、矿藏等。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以案释法

2013年11月30日,农业银行YY支行与XX能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XX能源公司愿为江苏UU公司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在农业银行YY支行处形成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4.3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2日,农业银行YY支行多次与江苏UU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苏UU公司向农业银行YY支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YY支行向江苏UU公司发放贷款11亿元。2014年2月11日,农业银行YY支行与上海熔盛公司签订编号为(50330)农银苏(2014)第(0211)号的《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农业银行YY支行与江苏UU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上海熔盛公司愿以截止到本合同签署日其在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占比6.45%、实缴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份额出质(含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2014年2月12日,上海熔盛公司将其在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占比6.45%、实缴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份额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014年9月18日,农业银行YY支行与江苏UU公司、XX能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0330)农银苏(2014)第(0918)号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调整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2015年5月29日,农业银行YY支行与江苏UU公司、XX能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0330)农银苏(2015)第(0529)号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修改上述借款合同第4条“补充条款”,约定该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3.52亿元及借款利息于借款到期日一并归还,同时约定了农业银行YY支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上述借款到期前,江苏UU公司申请对借款期限进行调整,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8日,农业银行YY支行与江苏UU公司、上海熔盛公司、XX能源公司共签订了12份《补充协议》,对于借款到期日及借款利息进行了调整。借款到期后,江苏UU公司仅归还本金62709677.41元,及自借款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41213514.60元。剩余本金1037290322.59元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能归还。上海熔盛公司、XX能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农业银行YY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江苏UU公司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农业银行YY支行有权以上海熔盛公司的质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资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XX能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江苏UU公司未依约还清贷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向农业银行YY支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案中,上海熔盛公司与农业银行YY支行意思表示一致且依法办理了质押物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设立有效。因此,农业银行YY支行主张其有权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于上海熔盛公司在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占比6.45%、实缴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判决支持了农业银行YY支行关于质押资产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为保障债权设立担保物权时,要准确理解“保证”“抵押”和“动产质押”对于债权保障方面的区别联系。保证属于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人保”,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用第三人的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的责任义务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进行替代履行或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债权就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抵押和动产质押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都属于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都可以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根本区别是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状态,还是债务人占有,质押以质押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为生效条件。

2、机动车作为动产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因为机动车也可以设定抵押权,而且经过登记的机动车的抵押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质权人在接受债务人质押的机动车时,应当注意充分审查机动车的权利凭证和在管理部门对于权属的登记情况,并应当要求出质人交付车辆的权利凭证,避免一辆机动车上重复设立不同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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