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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动产物权

最新《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为什么需要交付

日期:2020-12-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新《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为什么需要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首先,交付一旦生效,即标志着动产物权的转移,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就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销交付,也不能任意反悔。这是因为已经完成的交付,表明已经按照交付当事人的意思向社会公开了物权变动的事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使原来的意思表示有误或者存在虚假的内容,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与生效的交付相反的表示。当事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交付的稳定性,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其次,交付一旦完成,即标志着孳息的转移。比如甲从乙处买只老母鸡,甲付钱后乙把老母鸡交付给了甲,刚交付完老母鸡就下了个蛋,这个蛋(孳息)就归甲所有了。最后,交付一旦完成,即标志着风险的转移。比如甲从乙处买了块手表,完成交付后甲刚从乙处出来手表就被偷了,这个损失就只能由甲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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