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经济适用房指导工作,并由其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对该办法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房的指导、监督工作。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会同计划、国土资源、价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