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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2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周某与于某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周某将其一处经济适用房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某,自出卖人取得该房屋的产证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周某实际交付了房屋王某实际给付了房款30万元。周某实际购买经济用房价款为26万元,并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因周某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商不成,于某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退还购房款3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买卖合无效,于某返还周某房屋,周某返还于某购房款。

律师说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2007年12月1日,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份 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30 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权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高于购买时的适 价格,加之周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并且交。 易行为是无交易限制的经济适用房买卖,不能体现经周 济适用房保障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政策目的,损害了额 社会公共利益,周某与于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同 卖合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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