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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日期:2015-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适房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案情:

北京的薛先生将其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了在北京工作的杨女士,因当时该套经适房还未满五年,所以二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契税票日期届满五年后的两周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还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薛先生在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杨女士居住。后来到了契税满五年的日子,薛先生却因为房价飞涨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杨女士立即腾退房屋。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10年,薛先生一怒之下将杨女士告到仲裁委,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全部仲裁请求都被仲裁委驳回了。薛先生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法院经过审理,也裁定驳回了薛先生的申请。拿到中院裁定后,薛先生便约杨女士一同到房管局过户,可没想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回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经济适用房。依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此类房屋在上市交易时,政府是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原则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回购的价格,否则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在实践中,经济适用房进行买卖,出卖人需要到政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就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是否进行回购的手续。

本案中,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有效,但政府相关住房保障部门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回购权。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暂时不为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薛先生应首先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放弃优先回购权。

之后薛先生约杨女士一同到该房屋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征询该部门是否优先回购诉争房屋的事宜。2011年7月,该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薛先生所购房屋契税已满五年,该房以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上市交易,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对该套房屋的优先回购权。如低于此价格,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优先回购该套房屋。”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政府的回购价,鉴于此种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只要每平方米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低于20000元,双方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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