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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瞒卖”未满5年经适房 房主中介被判返钱

日期:2015-10-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禹潼 阅读:2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房人在得知所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具交易资格后,将房主及房屋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返还购房款、双倍退还定金,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昨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主

买房前房主保证房屋符合上市法规

购房者刘某诉称,其在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百家”)介绍下,购买房主金某的住房一套。2013年5月1日,其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

刘某称,买房前,金某向其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房屋上市法律法规。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金某承诺所售房屋可上市交易并无任何产权纠纷,如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由金某承担法律责任(无法上市交易指契税票不满5年)。

庭审中,金某辩称,手里没有购房合同,对补充协议也不认可。

购房者

发现被“瞒买”,起诉房主和中介

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金某定金10万元,购房款10万元,但经被告中介公司核实该房屋契税未满5年,不能上市。

刘某认为金某违约,将金某及汇通百家诉至房山法院。

中介

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中介费

汇通百家则辩称,公司促成这笔交易,是因金某当初称其房屋已满五年。

“发现房屋不像金某当时承诺的已满五年后,公司给金某发了一份告知函,说房子不满五年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请求金某解除合同并且退还刘某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中介费。”汇通百家称,作为中介公司,为双方提供买卖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后,有权利收取服务佣金。

判决

房主中介“不诚信”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确认刘某与金某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效力,但房主在明知该合同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订购协议,并收受定金和房款,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刘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中介机构虽撮合刘某与金某达成订购协议,但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收取原告的中介费理应退还。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订购协议,金某返还定金20万元、退还购房款10万元,中介还刘某中介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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