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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补偿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领域径直强制执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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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催告,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等财产,行政机关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基本案情

赵某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立街道办事处)下辖某村居民。1996年4月9日,赵某向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经同意在该村建造了房屋。2020年9月23日,赵某与新立街道办事处、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就上述房屋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后,赵某自行拆除房屋门窗及室内设施,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拆除建(构)筑物设施。2023年6月21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在赵某房屋门口处张贴了《腾退房屋通知书》,通知赵某7日之内将房屋腾空。如果不在限定期限之内腾空房屋,街道办将依据《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自行腾空房屋。赵某于2023年6月23日看到张贴的通知。2023年7月13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将赵某房屋强制拆除。赵某对拆除房屋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查,新立街道办事处、赵某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就涉案房屋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效力、约定补偿项目均无异议。现新立街道办事处主张其按约定提供了安置房源,但赵某拒绝选房、拒绝腾房,新立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房屋属于履行协议行为;而赵某主张其在新立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腾房,新立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津0110行初233号行政判决:确认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新立街道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

0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

行政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干现行法律并未在行政协议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干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即便新立街道办事处认为赵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房义务,也只能按照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新立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4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24条

06

案例案号

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行终502号行政判决书

入库编号:2024-12-3-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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