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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补偿

在拆迁中,有权力拆除我们房屋的是谁?

日期:2024-01-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是我们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也是我们老百姓最为宝贵的财产,所以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任何时候,任何单位、个人在当事人没有同意,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之前都不能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可是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屋内物品都没有搬出来,就直接用几台挖掘机给全部毁坏,那么这样一来就给被征收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方在征收时都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征收工作。

而且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在相关的判例中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经常与被征收人在补偿事宜协商不成且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会在被征收人不知情,未通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三更半夜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是在被征收房屋周边开始各种逼迁,如对周边断水、断电等。

罗某某在贵阳某街道建有一套房屋,当时建设成本是30多万元,建成之后,其便与自己的家人一直生活在此。后来罗某某房屋周边不断出现了身份不明的人,且对其家人进行了一定的骚扰,随着事情的发生,罗某某也知道了其原由,原来是由于罗某某房屋所在位置比较便利,所以,相关部门便打算为开发商征地。

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所以罗某某便没有答应,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其后,罗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朋友的信荐下联系上了凯诺律师,并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可是让罗某某想不到的是,突然有一天,有人员趁其家人不在,便控制了罗某某,其的房屋也在一天之内被全部摧毁。房屋被拆除之后,凯诺律师指导罗某某收集了充足的证据,随后便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凯诺律师在与法院积极沟通,且经过多次开庭之后,法院认定强制拆除罗某某房屋的法律责任由街道办事处来承担,同时法院也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罗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房屋被强拆,必定会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但是,如上述案例一样,相关部门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自然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方可以依照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收到补偿决定后,如若当事人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且也没有搬迁,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换话话来说就是,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是没有权利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其要是想拿到土地尽快完成征收,只能在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获得法院允许后,才可以展开拆除工作,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拆除了自己的房屋,或是征收方依法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决定,那么,凯诺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就他们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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