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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案涉委托代建方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参与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

日期:2024-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涉委托代建方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参与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

文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裁判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253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8月25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高级中学

一审第三人:黄少和

裁判意见摘选

2011年10月11日,西高中学与二建集团就西安高级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签订了《西安高级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该委托代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经查,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西高中学同意将西高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委托给二建集团实施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了投资控制目标,还约定了二建集团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公开招标和建成后的资产资料移交。由此可知,双方就委托建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协商变更合同性质。从法律关系来看,委托代建关系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在主体上均存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亦均为受托方受委托方之委托从事约定事务,但是在代建制模式下,若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后依然继续承担责任,代建制将失去意义,也与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二建集团与西高中学签订代建合同后,西高中学并未委托二建集团与西安建总签订合同,而是二建集团自主选定了西安建总为施工单位,2012年5月28日,其以发包人身份与西安建总三分司签订了《西安高级中学新校区工程施工框架协议》,2013年10月15日和2017年9月11日,其又以发包人身份与西安建总签订两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综合全案事实以及双方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二建集团与西安建总之间的合同并未约束西高中学,而是二建集团与西安建总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约束的对象为二建集团与西安建总,同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西高中学向西安建总支付工程款或承诺支付工程款,因此,应当认定西高中学与二建集团之间系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二建集团与西安建总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建集团称西高中学以建设单位身份对外行使权利,在部分《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上盖章确认。经查,代建合同第六条1.4约定,西高中学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西高中学在部分单据上盖章确认系其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符合西高中学与二建集团之间《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西高中学权利行使的约定,故二建集团仅以西高中学在少量单据上盖章确认即主张西高中学为发包方,以其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的隐名代理人即主张应由西高中学向西安建总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西安建总是与二建集团直接签订的工程合同,二建集团为西安建总的发包方和合同相对方,虽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亦未竣工验收,但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二建集团亦未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二建集团应当向西安建总支付工程款,故对二建集团认为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应由西高中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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