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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某建筑公司诉重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四川某建筑公司诉重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与限制适用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背靠背”条款 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背靠背”条款原则上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总包人仍负有及时与发包人办理结算、催收工程款的义务,在总包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却以合同存在“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总包人恶意阻却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四川某建筑公司诉称:重庆某建设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停车场沥青路面施工。其后,四川某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双方已对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但重庆某建设公司并未按结算金额的97%足额支付工程款。故请求判令重庆某建设公司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244814.56元及相应利息。

重庆某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请求判决驳回四川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重庆某建设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某区建委,施工内容为某停车场沥青路面;单个停车场摊铺完工9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重庆某建设公司从建设单位处收取了四川某建筑公司应收的工程款,如建设单位未支付款项,则重庆某建设公司亦不支付工程款。2022年12月9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6334860.37元。另重庆某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490万元。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某区建委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成案涉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后支付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3%的质保金。审理中,重庆某建设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其已于2022年12月向某区建委提交结算资料,但未以诉讼方式向某区建委主张工程款。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建设公司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44814.56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签订“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重庆某建设公司亦负有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四川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本案中,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结算条件的情况下,重庆某建设公司向某区建委提交结算资料后并未积极推进审计工作,也未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某区建委主张工程款,应当认定重庆某建设公司怠于履行办理结算、催收工程款的义务,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例由璧山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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