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针对承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起诉,提出开具发票、交付竣工结算资料的反诉,均属相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第三人因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属本诉当事人范围。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
陈某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实际施工人)
天智公司、西伯乐斯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本诉请求: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反诉请求:反诉被告交付发票、提交施工资料
法院观点(摘录):……(关于反诉当事人范围)从建设施工合同看,提交施工资料的主体是承包人宏泰公司和中天银都甘肃分公司……本案本诉陈某华作为原告起诉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经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申请,宏泰公司和中天银都甘肃分公司虽被列为第三人,但因均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属本诉当事人范围。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反诉的被告为陈某华、宏泰公司和中天银都甘肃分公司,亦为当事人。故原审认为反诉的当事人超出本诉当事人范围,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诉请求)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的反诉与陈某华的本诉是基于同一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建筑施工的事实发生的纠纷。从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的反诉请求看,开具发票、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义务范围……“开具发票”和“交付结算资料”作为合同义务虽不属金钱给付义务,但同为“给付之诉”的范围,虽不能抵消或吞并本诉的金钱请求,但具有对抗性,可能减少、延迟甚至消灭金钱给付请求。当然,能否抵消或吞并,还需看合同约定,属实体审理范围。综上,原审认为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的反诉不能成立,裁定不予受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指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