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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应否予以支持?

日期:2023-09-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应否予以支持?

该问题涉及到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原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就该问题进行了解答。现2020修订版已删除该条款。

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已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作出调整后加以吸收,扩大适用于租赁合同整体。

民法典第719条,即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小编注:原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系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有观点认为,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源于民法典第523条的第三人清偿债务。但该条款规定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清偿债务作出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一般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并非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因此基于民法典第524条之规定,基于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本条规定转租情形下的次承租人享有代偿请求权。

该条款也涉及到次承租人追偿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追偿代付租金的诉请,即是指次承租人向承租人追偿其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合同租金和违约金中超出其应付的转租合同租金数额的款项。此项诉请指向的被告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转租合同的转租人)。

关于次承租人主张行使代偿请求权的程序,有观点认为,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依据本条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债务的,次承租人可以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次承租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30日),按照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对次承租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保证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行使,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次承租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并不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的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则次承租人无权主张代偿权以抗辩合同解除。如贵州高院(2018)黔民申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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