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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转租酿悲剧,法援助力获赔偿!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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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夏季的一个雨夜,某老旧平房内的一面墙体突然脱落,熟睡中的女童晴晴(化名)不幸被压在墙下,年仅7岁的生命被夺走,令人惋惜和痛心。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房屋代管人、“二房东”,谁应为这起悲剧负责?法院又将如何判定赔偿标准?普法君带您一起走进今天的法援故事。

危房出租又转租酿悲剧

2016年跟随父母来京居住生活的晴晴,原本是这个三口之家的未来和希望,突如其来的事故却使他们骨肉分离。房屋墙体为何会大面积脱落?如此危险的房屋能够出租吗?晴晴一家租住的平房由马家兄弟姐妹6人共同所有,并交由年纪最小的马某的丈夫吴某代为管理和出租。2017年初,吴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在京打工的胡某。2019年4月,胡某私自将房屋又转租给晴晴父母,自己在同院内另一间平房居住。

在案件询问中,吴某坦言,涉案房屋早在2014年就被房管所告知是危房,并贴条要求房主进行修缮。吴某称他当时找了施工队将房屋进行了简单修缮,但涉案房屋的墙体并未进行维修加固,之后也未定期检查房屋安全,曾被房管所贴条要求修缮的情况也不曾告知租客。该房屋还在2019年3月、6月分别收到安全检查告知单,但吴某表示不知情,住在同院的胡某见过告知单却未向吴某提及过。

2019年8月,北京正值雨季,在雨水的频繁光顾下,年久失修的房屋墙体在夜里发生大面积脱落,晴晴和母亲在睡梦中被土渣掩埋受伤,受伤极为严重的晴晴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命永远停留在了7岁。

一审判定多名侵权者连带赔偿

晴晴父母因经济困难,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后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墙体年久失修,且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涉案房屋负有管理、修缮以确保涉案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胡某在承租涉案房屋期间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晴晴父母,作为转租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依法负有保证涉案房屋具备正常使用安全条件的基本义务。房屋所有人和胡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与涉诉事件的因果关系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及其兄弟姐妹等涉案房屋所有人与胡某对事件导致的相关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晴晴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7万余元。

马某等涉案房屋所有人和胡某都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除了不认同一审法院对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他们还一致提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的上诉意见,认为受害人晴晴与父母均为农业户籍,案发时系跟随临时在京务工的父母临时在京生活,不属于城镇居民,也未在北京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审法援律师补充关键证据

二审时,晴晴父母申请法律援助后,市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唐律师具体办理。接手案件的唐律师迅速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认真查看案件材料。针对“是否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争议焦点,唐律师帮助晴晴父母向派出所调取了《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显示他们自2018年7月3日起办理居住证的记录,证实晴晴一家三口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城镇。

同时,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涉案房屋所有人和胡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解决的是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涉案房屋所有人、胡某及其他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三,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马某等房屋所有人及胡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晴晴一家在事故发生前是在北京城镇地区居住生活,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遂作出驳回马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君有话说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房屋所有人、管理人、转租者中任何一方尽到了对涉案房屋使用安全的注意义务,尽早发现并及时排除涉案房屋墙体的安全隐患,则有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普法君在此也提醒广大租客,在租房子时千万注意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租房后也应要求房东或房屋管理者对房屋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居住安全、安心、安稳。

来源:北京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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