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房地产销售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必须有资格方面的要求。本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目前市场上商品房销售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从职业素质角度而言,商品房销售人员不仅须懂管销方面的知识,还应当具备与商品房相关的法律、公关、房地产经济、建设等方面知识。同时,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从事销售业务。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代理人,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佣金。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收取开发商佣金之后,又向买受人或者开发商收取名目各异的费用,侵害了买受人或开发商的合法利益。实际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只是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进行商品房交易,并没有为买受人提供服务,在买受人支付了商品房价款(交易对价)之后,它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行为的具体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本条作了相应规定。首先,规定受托机构应当如实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夸大介绍和虚假宣传;其次,规定受托机构也要对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当然不能代理销售权属不清、质量不合格的房屋。
关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时面积误差的具体规定 为了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面积纠纷。根据崎同法》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本条首先要求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在当前的商品房买卖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面积误差不作约定或单方面作出规定的现实,为了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利益,本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的处理方式及原则。这样,一方面提示买受人如何进行约定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另一方面,为合同中未作约定时,对面积纠纷的处理提出方法,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面积上进行“恶意欺诈”。
商品房销售按套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按套计价既适用于现售的商品房,也适用于预售商品屠。现售商品房相对比较简单,只要买卖双方对现售商品房进行实地勘察后,就可约定总价款;预售商品房相对复杂,因此,该条要求采取此计价方式的,要在合同中附预售房屋的平面图,并标明作细尺寸及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按套计价时,房价款与商品房建筑面积不挂钩,但产权登记部门还是要将商品房建筑面积记载在产权证及其相关资料中,体现着购房人的权益。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明示事项的规定 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要确保这种要约邀请实现,代为要约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合同,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问题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买受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需指出的是,鉴于合同自由原则,《办法》只是规定当事人应当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当事人未作此项约定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商品房销售广告规定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目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广告不实或购房者得到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不一致而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利用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拟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状况、拟售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选择发布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及受托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按照试点工作目标,编制本区县试点工作方案,完善系统建设,制定实施流程,加强培训宣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使服务平台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得到群众认可。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