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房地产销售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必须有资格方面的要求。本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目前市场上商品房销售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从职业素质角度而言,商品房销售人员不仅须懂管销方面的知识,还应当具备与商品房相关的法律、公关、房地产经济、建设等方面知识。同时,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从事销售业务。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销售人员信口开河,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还较多,需要大力治理。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应当选聘经过专业培训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就买受人而言,为了杜绝商品房销售人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言行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坚持将销售人员承诺的有关事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以合同方式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条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为了与目前已经实行的经纪人制度相衔接,各地在销售人员培训中,应当认可已经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