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2-05-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1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房地产销售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必须有资格方面的要求。本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目前市场上商品房销售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从职业素质角度而言,商品房销售人员不仅须懂管销方面的知识,还应当具备与商品房相关的法律、公关、房地产经济、建设等方面知识。同时,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从事销售业务。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销售人员信口开河,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还较多,需要大力治理。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应当选聘经过专业培训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就买受人而言,为了杜绝商品房销售人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言行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坚持将销售人员承诺的有关事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以合同方式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条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为了与目前已经实行的经纪人制度相衔接,各地在销售人员培训中,应当认可已经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人员。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