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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5-1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1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11-5-31 【实施日期】2011-7-1 京建发〔2011〕27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8号令)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日渐活跃的实际,为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规范的信息和资金监管等服务,确保交易安全透明。现将我市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结合我市存量房市场发展实际以及各区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确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海淀区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其他区县在条件成熟后可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探索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为服务平台在我市全面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试点区县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搭建的全市统一的服务平台,利用本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存量房交易服务窗口,为本区县内存量房交易各方提供房源信息发布、租售信息核验、交易信息查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事项。

(一)利用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拟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状况、拟售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选择发布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及受托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

在房源信息发布期间,如存量房出现完成网签、限制权利状况、权利状况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信息发布自动终止。

(二)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服务。为便于交易各方查询有效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房源,应先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源核验,通过核验的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三)提供交易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房源核验后,服务平台将自动生成核验编号和密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凭该编号和密码随时查询核验结果,购房人也可通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上述查询。

(四)提供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割安全,服务平台提供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须通过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方支付给出卖方除贷款外的全部购房资金。

(五)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经纪行为。为避免同一套房屋多处发布信息引发矛盾纠纷,同一套房屋只能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核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经纪机构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双方自行约定。

三、试点实施保障

(一)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按照试点工作目标,编制本区县试点工作方案,完善系统建设,制定实施流程,加强培训宣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使服务平台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得到群众认可。

(二)试点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做好服务平台运行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共同推动服务平台平稳运行。

(三)试点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经纪机构及人员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网签,并向社会公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取消经纪机构资质或人员资格。

(四)试点期间,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253号)在试点区县内暂停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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