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在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 100%
因本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时面积误差的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面积纠纷。根据崎同法》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本条首先要求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在当前的商品房买卖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面积误差不作约定或单方面作出规定的现实,为了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利益,本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的处理方式及原则。这样,一方面提示买受人如何进行约定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另一方面,为合同中未作约定时,对面积纠纷的处理提出方法,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面积上进行“恶意欺诈”。
本条最后一款主要是为了和本《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划。设计变更问题进行衔接。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但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及处理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本条选择了3%作为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在面积处理方面的规定而确定的。《办法》出台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