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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明示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1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明示事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解决虚假广告问题,本条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通过合同约定,一方面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真实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另一方面也提醒买受人要通过法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要确保这种要约邀请实现,代为要约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合同,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问题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买受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需指出的是,鉴于合同自由原则,《办法》只是规定当事人应当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当事人未作此项约定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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