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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规定

日期:2012-05-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2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代理人,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佣金。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收取开发商佣金之后,又向买受人或者开发商收取名目各异的费用,侵害了买受人或开发商的合法利益。实际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只是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进行商品房交易,并没有为买受人提供服务,在买受人支付了商品房价款(交易对价)之后,它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佣金之外,无需再支付给它其他费用。有鉴于此,为了规范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本条规定,受托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中介属于居间活动,因此,中介机构只能收取佣金。如果在佣金之外再收取费用,要么侵害房地产企业的利益,要么侵害消费者的利用,很难做到公平。另外,中介机构也不能搞吞吐业务,搞吞吐业务,已经超越了中介的范围,属于投资活动,是中介管理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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