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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按套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2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视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求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按套(单元)计价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按套计价是以套为单位销售商品房,只是调整了计价方式,即以套为单位确定总价款,并不能因计价方式的调整而对合同中其他方面条款进行简单化处理。

2.按套计价既适用于现售的商品房,也适用于预售商品屠。现售商品房相对比较简单,只要买卖双方对现售商品房进行实地勘察后,就可约定总价款;预售商品房相对复杂,因此,该条要求采取此计价方式的,要在合同中附预售房屋的平面图,并标明作细尺寸及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

3.以套计价的最大好处是为难以计算面积及目前测量规范未明确规定计算方式的特殊户型的价款计算提供一种计算方法,在销售环节目进了面积纠纷。至于最后产权登记部门确定面积,因不和价款挂钩,住房消费者反映不是那么强烈。

4.为了便于比较,以套计价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也应当标明建筑面积,但应明确该面积是设计面积或暂测面积,不与价款挂钩。

5.按套计价时,房价款与商品房建筑面积不挂钩,但产权登记部门还是要将商品房建筑面积记载在产权证及其相关资料中,体现着购房人的权益。

6.作为购房者,采用按套购买,应当综合考虑开发企业开出的总价款是否值得购买;如果认为值得购买,以套计价,一次性约定了总价款,可能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容易避免面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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