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践中,常见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虽不存在采挖或进行非农建设等毁坏耕地的行为,但其长时间在耕地上堆放大量鹅卵石,破坏了土壤环境,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土地失去耕种条件,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程度,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案刘某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解除与刘春某之间的流转关系,即要求行使流转自主权。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承包人流转自主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规定,这就导致部分承包人基于个人利益随意要求解除合同,损害其他多数人利益。对于是否可以支持承包人的流转自主权,应当从“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出发,融入《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规定的新精神,在《土地承包法》第32、34条规定的基础上,从限制保护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自主权的角度,结合《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条款对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作出平衡裁决,维护交易稳定、实现土地收益。
防范自建房倒塌等农村建房中应注意的7个法律问题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承包地抛荒邻居代种 21年后能否“物归原主”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具有法定性,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是当事人享有该权利的证明。本案中,虽然原告长期将其承包土地闲置,被告及其母亲也一直耕种该土地,但是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因此,案涉土地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承包地转让又反悔 割新主油菜被判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吴申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约定与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关于吴洋户转吴申1.2亩,吴申户增加吴洋住场1.2亩的记载以及案涉土地一直由吴申耕种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0.84亩承包地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村里同意由吴洋转让给吴申。
两村民因鱼塘归属起纠纷,法院:无权占有,驳回!本案中顾某与经济合作社在2005年曾签订《淡水养殖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虽然顾某一直使用鱼池,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续订承包合同。顾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目前对案涉鱼池享有所有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现经济合作社明确收回该鱼池,故顾某对案涉鱼池的占有、使用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其要求排除妨害以及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但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土地被抛荒的现象仍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承租人毁约抛荒百亩农田的典型案例。
开发区法庭负责人陈璇现场查看租赁土地的现状,看着租赁土地上种植了十几年长成的景观树木,陈璇法官陷入了沉思:如果解除合同,则面临着清移树木、土地复垦、租金给付等诸多问题,数十年的观赏树木,毁了可惜;十几年盘根错节的树根,复垦不易;一年的租金,如何兑付?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给被告一点缓交租金的期限,由被告续租土地,盘活该片种植园,进行产业升级,及时给付租金,保障村集体及村民利益。
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仍负有农民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本案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张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