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抛荒邻居代种 21年后能否“物归原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 杨月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因承包地闲置未种,村里安排邻地承包户代种。多年后,原承包人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能否“物归原主”?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刘某、翟某归还丁某原承包地。
1998年3月,村里二轮土地承包时,丁某家承包了村里的四块耕地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上述承包土地。
土地分配后,丁某种植了两年。此后,因丈夫和儿子均在外打工,且自己身体也不好,孙子在镇上上学等等因素,丁某就将四块耕地中的“大田”抛荒,搬到了镇上居住。
田地一直荒废,村里工作人员多次动员相邻土地的承包户接手此块“大田”。经过多次的劝说,相邻土地承包户的母亲刘某某接手了此块田地,并由其交纳农业税,土地收益亦由其获得。
2005年9月,刘某某在两儿子分家时将此块田地分给了两个儿子刘某、翟某种植。
2019年10月,在村里面组织下,刘某、翟某均与承包大户签订了《种植业生产“全托管”服务合同》,全托管田地中就包括了案涉“大田”。
2020年,丁某要求刘某、翟某归还属于其承包的“大田”,双方引发了诉讼。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98年,原告家庭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时起即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家庭同时又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系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人。原告虽将其承包的“大田”抛荒,多年来由被告母亲刘某某负责种植并享有收益,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土地承包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未依法履行相关土地流转手续,因此该土地承包权仍应保留为原告所有。两被告应予返还。遂判决被告刘某、翟某归还原告丁某原承包地。
【法官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具有法定性,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是当事人享有该权利的证明。本案中,虽然原告长期将其承包土地闲置,被告及其母亲也一直耕种该土地,但是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因此,案涉土地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