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被拆除房屋经过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行政赔偿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非农业居民原有或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收回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村委会不公开账目时可以申请上级政府监督公开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集体账目,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予以监督,并责令其公开。原告及其他村民多次向xx村村委会及被告相关领导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及补偿资金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原告不得已,这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同日又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告邮寄此申请材料(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为:1043200456506),且从邮政快递查询的官网上查询得知被告已经签收。迟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农村宅基地权益构成及征收补偿对象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当事人要求对其进行征地安置补偿,但未提交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故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从需役地角度看,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看则是一种负担或者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