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政策汇总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农村住宅被强拆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如若当事人认为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标准认定旧房价值并选择安置可使其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当事人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
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被拆除房屋经过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行政赔偿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非农业居民原有或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收回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村委会不公开账目时可以申请上级政府监督公开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集体账目,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予以监督,并责令其公开。原告及其他村民多次向xx村村委会及被告相关领导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及补偿资金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原告不得已,这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同日又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告邮寄此申请材料(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为:1043200456506),且从邮政快递查询的官网上查询得知被告已经签收。迟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农村宅基地权益构成及征收补偿对象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当事人要求对其进行征地安置补偿,但未提交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故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