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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农村土地

承包地转让又反悔 割新主油菜被判赔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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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转让又反悔 割新主油菜被判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花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房屋买卖多年后,双方就房前屋后承包地转让问题意见不一引发纠纷。为拿回案涉土地,原房主未经同意,竟割除了新房主栽种的油菜等农作物。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落下帷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出售 签订买卖协议

吴洋系非农户口,1990年在角斜镇某村经批准建房,在其所建房屋前及后侧至河边的土地由其耕种。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期间,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记载,吴洋家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25亩,扣除宅基地和晒场占地面积,折算承包地面积0.84亩。

1998年8月,吴洋将房屋卖给了同村组的吴申,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其中约定原承包田所长庄稼由甲方收获以后由村负责乙方承包地调进调出。1999年,吴洋协助吴申办理过户手续时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吴申,自己在其他村另行购房居住。

2000年,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记载吴申家承包土地面积增加吴洋住场1.2亩。此后,吴洋出售给吴申房屋前后的土地一直由吴申耕种,双方相安无事,直至2017年。

索要土地 擅自割除作物

2017年2月,村里和吴洋分别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上述房屋后的0.84亩土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吴洋作为承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吴洋以拥有承包经营权为由,向吴申索要案涉土地。吴申认为自房屋买卖之后,案涉土地已经归自己使用,拒绝了吴洋的要求。

吴申一般在外打工,案涉土地都是他请朋友亲戚在帮忙耕种。2017年春,吴洋想要拿回案涉土地,便把吴申种的油菜、蚕豆等农作物割除了。吴申知道后,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各级部门调解,案涉土地仍由吴申继续种植。2018年11月,吴申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吴洋承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给吴申,吴申也撤回起诉。

但双方的“战火”并没有就此停息,对于案涉土地,吴洋依然心有不甘。当双方再次因言语发生冲突后,吴申又一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吴洋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0.84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所有,要求吴洋赔偿青苗损失费1000元。

争执不断 法院定分止争

村经济合作社称,2017年确权时,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依据1997年土地承包时原始分配进行确权。若承包户之间有书面流转协议的话,则可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流转协议重新进行确权。2017年确权时,双反并没有提供书面的流转协议,而且事后也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只能依据当时确权文件的精神将案涉土地确权给了吴洋。案涉土地无论确权给吴洋还是吴申,村里均无异议。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本案中,在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之后,吴申与吴洋之间因房屋买卖,吴洋从而将家前屋后的承包地及非承包地一并转让给吴申。此后,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记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案涉土地由吴申一直进行耕种。虽然双方均没有申请进行变更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吴申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享有,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与登记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差异。故吴洋不可以侵犯吴申享有的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吴申请求确认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予以支持。吴洋割除油菜等农作物,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酌定400元。遂依法判决,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吴申所有,吴洋赔偿吴申农作物损害经济损失4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洋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吴申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约定与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关于吴洋户转吴申1.2亩,吴申户增加吴洋住场1.2亩的记载以及案涉土地一直由吴申耕种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0.84亩承包地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村里同意由吴洋转让给吴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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