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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电线杆占了地 能否排除妨碍
    日期:2022-12-01 点击:161次

    电线杆占了地 能否排除妨碍本案就现有证据而言难以认定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杆竖立于原告方的承包地内,该点并无多少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相关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能否要求迁移电线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的精神是,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如公共事业的变化损失巨大,私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应对私人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就本案而言,如果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移动电线杆的费用远远大于原告方种植所产生的有限损失,原告方也不应要求电线杆予以迁移,只能要求供电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 离婚时未分割承包地,离婚后土地流转收益归谁
    日期:2022-12-01 点击:61次

    离婚时未分割承包地,离婚后土地流转收益归谁审判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到发包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等诸多问题。同时,分割承包地还必然涉及承包地块质量、坐落位置等操作性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难以分割。本案中因土地流转产生的流转费是具体、明确的,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解答
    日期:2022-11-29 点击:58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解答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人原因致使龙虾“跑路”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
    日期:2022-11-29 点击:50次

    第三人原因致使龙虾“跑路”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立体养殖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优势,近年来广受农业经营者的欢迎,其中“稻虾共作”模式在苏北水乡淮安得到了较好的推广。老张作为养殖能手,在2019年同当地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70亩村集体土地用于稻虾种(养)殖,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 16年前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房子还能继续住吗
    日期:2022-11-28 点击:49次

    16年前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房子还能继续住吗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李某并非案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受让案涉宅基地的主体身份条件,故案涉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但顾大与李某在签订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协议书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已按约及时足额支付了转让款,且李某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居住生活多年至今,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生活联系。李某占用案涉宅基地,虽侵害了顾某夫妇、顾大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李某与顾大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李某为此已支付了对价,且该状态持续多年,顾某夫妇应当明知,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提出异议,现其再行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难以支持。综上,海安法院判决顾大与李某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的转让宅基地的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顾某夫妇、顾大要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 从本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2-11-10 点击:66次

    从本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的认定《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系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将涉案土地转包给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涉案土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

  • 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对非法占用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22-11-05 点击:205次

    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对非法占用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分别想要实现的行政管理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建设行为一般不会出现破坏耕地的情况,但是在耕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一定不符合城乡空间布局。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否等同于城乡规划法既可以对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结论是否定的。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的区分
    日期:2022-10-25 点击:67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 农村住房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日期:2022-10-24 点击:73次

    农村住房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农村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判断该房屋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房屋是否已经卖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 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日期:2022-10-23 点击:145次

    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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