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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
    日期:2023-01-14 点击:57次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村民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会导致互换协议无效,但为了出现纠纷时,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村民之间应该签订书面互换协议,并及时申请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耕种邻居承包地多年是否必然成为自己的“囊中之物”
    日期:2023-01-12 点击:59次

    耕种邻居承包地多年是否必然成为自己的“囊中之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承包地依法进行了变更或调整。《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户进城落户的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身份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村委会收回了老滨户的承包地。

  • 房屋卖了十六年后反悔,被反诉要求赔偿二十余万
    日期:2023-01-11 点击:108次

    房屋卖了十六年后反悔,被反诉要求赔偿二十余万一村民陈某将自建房屋卖给邻村村民金某,如今陈某却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但卖方对合同无效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宅基地界址不清能否构成对相邻权行使的阻却
    日期:2023-01-01 点击:71次

    宅基地界址不清能否构成对相邻权行使的阻却应当驳回阿鹿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鹿认为阿麟搭建养猪棚占用其土地,而阿麟认为阿鹿建房时占用其宅基地违法建设楼房,双方对宅基地界址的争议,系对土地的权属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 镇政府发包土地是否有效
    日期:2023-01-01 点击:168次

    镇政府发包土地是否有效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所在土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村委会所属的村民,因某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发包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应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当退还已交付的235亩土地,剩余565亩土地亦不再交付。

  • 农村土地流转自主权的限制保护
    日期:2022-12-31 点击:73次

    关于土地使用性质是否发生变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增加收益,对土地进行开挖改造,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约100亩土地开挖成成片蟹塘,实际进行养殖套养近3年,对此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户村民未提出异议。2018年11月,被告与其他村民重新签订流转协议,对土地用途变更为种植、养殖套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变更了土地使用性质,提出异议。

  • 村民优先受偿土地流转租金8万元
    日期:2022-12-28 点击:149次

    村民优先受偿土地流转租金8万元对于土地流转金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系由村委会得到村民授权后统一对外签订,但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议权和收益权,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理应归村民所有。本案中,考虑到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所带来的生活保障,在取得其他债权人放弃参与分配权的基础上,法院参照适用,优先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助力乡村振兴。

  • 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
    日期:2022-12-28 点击:38次

    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在非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无效。如允许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则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同时也会导致转让一方将无法再申请宅基地,最终会失去居住保障。从这点来看,在非试点地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实质上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协议应无效。遂判决此《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缪某某一家返还购房款255000元,张某返还该房屋、附属用房及家具。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 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社待遇的村规是否能作为土地分配的依据
    日期:2022-12-27 点击:192次

    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社待遇的村规是否能作为土地分配的依据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社待遇,经某已外嫁所以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款的请求。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经某及子女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三万五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认为经某及子女户籍未迁出,且在村委会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应享受相关的土地分配款,于是判决支持了经某及子女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三十年前叔叔翻建兄长草房 遇拆迁侄子诉请立即搬离
    日期:2022-12-24 点击:86次

    三十年前叔叔翻建兄长草房 遇拆迁侄子诉请立即搬离杨建在诉讼过程中也陈述,杨宇俊的房屋实际已被杨宇宏或其子女拆除重建,但不认可是得到杨宇俊同意的,对此杨宇宏夫妇提供了杨建的同胞姐弟3人的情况说明,证明杨宇宏在闸东原杨宇俊房屋原址建房时,是基于杨宇宏征得杨宇俊的同意的,杨宇俊表示原房送给杨宇宏。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两被告现有居住使用的闸东村的房屋已非杨宇俊作为所有权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故杨建要求杨宇宏夫妇从现有居住使用的房屋中腾空、退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杨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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