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1.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地2.同一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分属不同农户时征收补偿费的归属3.二轮土地承包后的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主张承包地的处理4.二轮承包中丧失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返还土地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母亲出具赠送宅基地承诺书后,拆迁款归谁所有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通常包含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日常生活中,因旧房存在安全隐患而父母无力翻建,或者宅基地用地紧张,子女又有实际建房需求,父母便会通过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约定将老宅、祖宅等宅基地房屋赠送给子女,供其代建、翻建或新建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拥有的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限制,不能够自由交易。本案中,出卖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真实权属信息,且农村宅基地的交易非法,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亦无效。
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成就,但守约方长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不予支持
外地人买宅基地建房,14年后卖家反悔起诉返还宅基地,法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卖家不诚实信用,不支持返还宅基地
存在继承人翻建行为时,如何判断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一是并非宅基地登记表中的所有家庭人口都必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综合认定宅基地取得方面的实质贡献人和使用人。二是存在出资出力并不能必然取得房屋权属。对于分家另过子女的出资出力行为,宜判断为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一种债务行为;对于和父母共居一户的子女,宜认定为是基于自己在宅基地内居住生活需要进行的,而非一刀切地认为宅基地房屋均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行政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土地登记前发生的纠纷一般属于权属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认,此时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权属争议,应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区分情况进行理解。
集体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案主要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为进一步盘活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收入,随着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为核心的“三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因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本案拆除违法建筑主体的认定反映出涉村委会拆除村民自建房屋纠纷中的普遍问题。一方面,村委会向该村村民发出过告知,其中有“为落实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五违四必工作要求”等表述。另一方面,被拆除房屋系村民宅基地上房屋,并非村委会财产。涉案房屋被拆除是由镇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主导的行为,而村委会不具有认定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故镇政府应当为适格被告。
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体系化适用对于《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适用存在不同认识,该条款主要涉及单独兴办企业的法律效果、入股和联营的法律内涵、共同举办的企业类型、土地使用权和股权的权能限制、是否承担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及供地程序方面的问题。应结合入市、入股、联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等多项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开展体系化分析,以明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法律效果,防止因其适用范围无序扩张而挤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空间,助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