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商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取得了该商铺的预售许可证,本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的合同因被告正健置业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应当向原告陈萍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按照被告正健置占用原告陈萍支付购房款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很多涉及拆迁安置的纠纷是如本案中所提到的由于各种原因户口进入到系争房屋内,但是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既所谓“空挂户口”的情况。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要区分系争房屋是产权房还是公有住房,如果是公有住房则需要证明原告依法属于同住人,不论何种拆迁方式均能获得拆迁补偿款。
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能否相互抵销在合同附件十中有关于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约定:“如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则买受人须在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代办机构或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后7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的剩余全部房款。
关于房屋买卖后未过户的效力认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在该房屋遇到拆迁问题时,出卖方往往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费而提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等要求。此种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进行认定,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以做低房价为名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判决做低房价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补偿款应当纳入纳税的范畴,也就是说装修部分应该属于添附在房屋上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装修的价值也就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应该统一作为纳税的依据,但是家具和家电不属于纳税的范畴,但是家具和家电的作价应当合理。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约定置换的公房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张倩主张《房屋置换协议》上自己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而是其母亲李岚代签,李岚是无权代理,因此置换协议是无效的。律师认为,李岚代张倩在置换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系有权代理。
公房按人口分配 产权人能否要求其他人腾房 一般不予腾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要求腾房的居住人没有其他居住,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可能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二是被要求腾房的居住人因拆迁而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其居住该房屋不属于无权占有,故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三是原告的腾房请求违反了社会公德。
限贷政策造成无法继续履行,能否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全款购房并入住但未过户,也能被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