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只是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即为有效,如果事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系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所致,也是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时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审查预售许可证,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条件,并非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它个要件的结果,也可以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
对于公有承租房的使用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中折价予以补偿当前公有承租房屋在产权上分为单位所有和房管部门所有两种,该类公有承租房屋具有“准产权"性质,具有永久或相当长时期的使用权,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对该类房屋进行评估,在其基础上判决使用权并进行折价补偿,同时考虑案件其他具体情况妥善予以处理。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掌握全部房产资料和发票全家人包括子女的配偶曾共同确认子女名下的房产出资、产权、收益归父母所有。子女提出产权异议,应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除外),房屋产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但在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的推定效力能够被推翻。如果子女承认争议房产的出资系父母所为,也无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父母是实际产权人,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因此应确认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对此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不符购房条件购房人规避政策买房 违约责任谁担《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年限,从自购房之日算起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什么是单位集资房 单位集资房离婚时怎么处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一物多卖"进行了规定,即“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能否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的双方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则体现一种物权的归属,是一种物权关系。《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