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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7-11-29 点击:508次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我们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
    日期:2017-11-29 点击:311次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瞞没有取得商吊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故意隐瞒"应当指出卖人故意向买受人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虚假事实,或者在买受人询问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致使买受人陷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 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
    日期:2017-11-27 点击:254次

    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一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样板房和楼盘模型属于售楼宣传材料之一种,其法律约束力应当与宣传资料一致。为了规范开发商在销售现场设置样板房和楼盘模型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作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自传广告内容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日期:2017-11-27 点击:432次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自传广告内容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可见消费行为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行为目的必须为生活需要;二是购买的标的物必须为商品。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是出于生活需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同时商品房虽然是不动产,但其具有商品的本质属性,列人商品范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此类案件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 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7-11-27 点击:235次

    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而且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后最
    日期:2017-11-27 点击:247次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后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应如何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能订立的情形。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均无过错,只是就合同有关具体条款出现较大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15 点击:178次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如何认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7-11-15 点击:595次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我们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
    日期:2017-11-15 点击:183次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吊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属于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该规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一般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人错误;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 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15 点击:203次

    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并未对预售许可证明过期后出卖人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与自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是否等同取决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进行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该商品房的预售行为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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