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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03 点击:318次

    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于出卖人擅自出售抵押房屋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是,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以支持。

  • 房屋买卖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类型
    日期:2017-11-03 点击:293次

    房屋买卖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屋买卖中的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0)权利人基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2)因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使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所有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3)夫妻共同共有及其他法定共有房屋仅登记在其中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出售
    日期:2017-11-03 点击:367次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出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存在以下几种类型:其一,转让的房屋具备进行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产权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二,转让的房屋虽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俗称小产证),但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俗称大产证)或已经办毕初始登记,同时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其三转让的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或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的。

  • 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03 点击:471次

    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就二手房买卖分别签订数份合同的(包括网签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关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可以结合二手房市场价格、当事人合同目的及其他证据综合确定,如为少缴税而报不合理低价。

  • 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03 点击:491次

    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 被借名的登记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的,借名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日期:2017-11-03 点击:355次

    被借名的登记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的,借名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为不动产,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故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因此,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名人可以向被借名登记人主张赔偿责任。

  • 买房贷款失败后,该如何解除合同
    日期:2017-10-19 点击:264次

    买房贷款失败后,该如何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 不符购房条件购房人规避政策买房,违约责任谁担
    日期:2017-09-14 点击:194次

    不符购房条件购房人规避政策买房,违约责任谁担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年限,从自购房之日算起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而本案购房人明知其在本市不符合购房条件,向出卖方隐瞒了其被限购的事实,仍与出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这5种情况认定你为非法“一户多宅”
    日期:2017-09-13 点击:165次

    这5种情况认定你为非法“一户多宅”“一户多宅”是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比如说,某村民拥有3处住宅,其中1处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另外2处是经过继承的,那么该3处住宅均认定是合法的,就不属于“一户多宅”;还有一户村民,也有3间房屋,2处是合法的,1处是违章的,相加的面积超出该户村民所能享受的最高面积标准,那么该村民其中1处住宅就属于“一户多宅”情形了。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边界
    日期:2017-08-06 点击:220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边界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吴某自2013年7月13日取得合同解除权,但至2015年5月7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其解除权已经丧失,为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不宜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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