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因购房向银行贷款并且该款项已由银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此向银行逐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买受人已累计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三)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且该款项已由银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此向银行逐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时,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并由出卖人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未还的贷款本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均已解除,由出卖人继续向银行清偿买受人剩余未还的贷款本息,法院为充分保障银行的担保物权,故依法判令在出卖人清偿剩余的贷款本息债务后再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案涉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且不违反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关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及抵押权不因借款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解除”的约定,即在出卖人未清偿债务前,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并未丧失。
61户业主领房发现层高“矮”了5厘米,法院判开发商退还647万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全装修商品房,相对于毛坯商品房而言,俗称“精装修房”,原建设部建住房〔2002〕190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称为“全装修住宅”、“全装修成品房”,在房屋交付时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全装修商品房的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必要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层高锁水了5厘米,被退647万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故开发商所售房屋层高一般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层高“缩水”问题一般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亦不会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层高出现“缩水”,开发商明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客观上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故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实践中,关于借名买房,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
最高法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