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于邬志斌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养殖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审查认定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审查认定,应当主要并综合考虑政策规定、建成时间、信赖保护、违法禁止四方面因素。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号。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被诉征地行为的征收土地的批复中列明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并未包含相对人所在的村民组土地。因此,在二者不相符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以四至、地名为准。故,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征收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但是,涉案土地已由行政机关挂牌出让,并与相关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土地出让给该公司。案件一审期间,该公司已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商铺,目前已建成并出售。
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赔偿金额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法院未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政府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殊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如何处理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这里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仅限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举重以明轻,如果买受人不是该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而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
买房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可知,该批复确定的权利顺位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亦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律师“以人查房”之诉请是否存在诉之利益虽然陈思、蔡荣凤个人具有律师身份,申请查询冯忠芳名下所有房产其目的也在于通过诉讼保全措施确保魏洁静主张的债权在获得胜诉判决支持后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与承办法律事务不可否认具有关联,但其通过查询方式欲获得登记信息资料的利用目的并非用于可能涉及的“不动产诉讼”案件,所提交资料并不能证明与他人登记的“不动产”之间具有公法上“利害关系”,况且请求通过“以人查房”查询方式欲获取登记信息亦不符合公法规范的查询规定,故陈思、蔡荣凤并不符合申请查询涉案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客观要件,无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作为特定的行政行为。
合作开发房屋的物权归属问题分析当我们以物权归属的视角观察,就会发现合作开发房地产是一种复合了上述三种物权取得方式的复杂情况:合法建造的房屋存在登记主体,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公示彰显物权;但同时合作开发又是一个合法建设行为,当事人可基于该等建造事实取得物权;另外,合作的各方往往通过合作开发协议安排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可能通过合意取得物权也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