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不动产登记后办理抵押贷款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2025.4.7)
参考案例:杨某诚等诈骗案
2025-03-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苏1182刑初22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4.07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伪造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中心信任,将他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本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实现对房产等不动产的非法占有和控制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诈骗罪。
2.行为人骗取产权登记后,犯罪已然既遂,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被诈骗房产市场价值计算,之后实施的抵押贷款等处分赃物行为,不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