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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日期:2021-02-04 点击:140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颁证前提、报批程序、最长起诉期限
    日期:2021-01-14 点击:134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颁证前提、报批程序、最长起诉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根据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前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为确权凭证,并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 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0-12-26 点击:162次

    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行政相对人虽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该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行政注销行为相关程序规定中,没有必须举行听证的具体要求,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

  • “以房抵债”符合4个条件可排除法院执行
    日期:2020-11-14 点击:132次

    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

  • 是否可以将借款合同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期:2020-09-08 点击:179次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日期:2020-08-17 点击:207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 购房人因政策限购而以他人之名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符合“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日期:2020-08-16 点击:205次

    购房人因政策限购而以他人之名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符合“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

  • “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予以审查
    日期:2020-05-20 点击:107次

    “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予以审查至于房屋究竟为谁所拆,以及拆除过程是否合法,属于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审查。

  • 无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日期:2020-05-02 点击:179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 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日期:2020-04-30 点击:195次

    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有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直接适用于实际施工人以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而对于实际施工人非以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并不能直接适用。另外,挂靠施工情况下,承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许发包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则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权益。故在缺乏正当理由情况下,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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