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别墅露台处的违章搭建是否构成妨害?
违章搭建,系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一大原因。近年来,别墅中的违章搭建更为常见。相邻一方的搭建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章,但未在期限内拆除,另一方以通风、采光或安全存在妨害为由诉诸法院,由此产生纠纷。
【典型案例】
甲某系上海市甲区某小区182号房屋所有权人,乙某系同小区181号房屋所有权人。181号房屋、182号房屋整体均为三层楼房结构。两房屋东西相邻,共用一堵自地面至屋顶的墙体,181号房屋在东侧,182号房屋在西侧。181号房屋二、三层最南侧均为露台,现由乙某将三层露台扩至南立面、最东侧与该房屋一、二层南外立面、最东侧齐平,并将两层露台均改建为封闭式玻璃、钢结构阳光房。二层北侧原为房间(内设厨房及客厅)及露台,其中最北侧为露台。现由乙某于露台处搭建封闭式、材质为砖混及钢结构的房间,顶部用混凝土浇筑并与原室内部分相连,将门厅上空位置的二层北外立面外扩,凸出其东侧180号相邻部位的北外立面,扩至与一楼门厅入口处接近,其内作厨房使用,并将北外立面改为玻璃结构;三层北侧亦在原有结构外搭建钢结构框架阳光房,与门厅上空二层北侧外立面齐平;在北面三层阳光房顶部,搭建铁质护栏。因乙某在其北面露台处的上述搭建行为,有关机关于2019年9月向乙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2019年10月21日,该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20年10月16日,该机关作出《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认定书》。此后,甲某以乙某的行为对其采光、通风及安全造成隐患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乙某将其位于181号房屋中南北两侧的搭建物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作为所涉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对于乙某搭建的部位,法院认为,该些搭建物在原有房屋的固有结构外,客观上会对甲某使用房屋带来额外的如承重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构成妨害,故判令乙某拆除181号房屋的二层南侧阳光房、二层北侧露台处搭建物、二层北侧门厅上空处搭建物、三层南侧阳光房、三层北侧阳光房及以上的金属栏杆,并恢复原状。
【法治建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因违章搭建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如相关违章建筑确实侵犯相邻方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权利,超出了相邻方的容忍义务,则应认定为构成妨害。如相邻方没有遭受侵权的事实和理由,仅以相关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为由,提起相邻关系诉讼的,则不应认定为构成妨害。本案系一起较典型的涉违章搭建相邻关系纠纷,乙某的搭建物在原有房屋的固有结构外,客观上对甲某使用房屋带来额外的如承重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构成妨害,故应当予以拆除。
对此,建议如下:
1.业主应确保对建筑物不存在违章搭建行为,如相关搭建物被行政部门认定为违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化管理方式,加强巡逻监督,对业主存在违章搭建等不当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对拒不整改的,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3.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对违章搭建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定期通报违章搭建主体、违建内容,发挥其警示和示范作用;与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对违章搭建主体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违章搭建的相关后果;对拒不履行相关行政拆违决定的主体,依法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加大惩罚力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编写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蔡红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