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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购房指南:合同签订,按揭贷款,交易税费,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二手房买卖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 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流程,按揭贷款手续材料;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验收技巧;验房程序,收房程序,;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割流程;过户流程,过户程序,过户手续材料;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税费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房屋买卖验房收房的技巧及流程注意事项,房产物业交割手续,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等房产律师综合解析。

  • 按揭中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2-03-20 点击:438次

    按揭中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 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借款合同也无效或解除,银行提出异议,主张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并非主从合同,不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笔者认为,上述意见符合“中国式按揭”的本质,照顾到了社会效果,缺陷是主从合同理论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效果不好。两个合同之间形成主从关系,除有当事人关于主从关系的特别约定外,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比如担保法专门规定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实践中,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和按揭借款合同中并无主从性的约定,法律也无相关规定,确认两个合同之间系主从关系则依据不足。

  •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
    日期:2012-03-20 点击:432次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 审查购房人的资信情况,并杜绝帮助购房人虚假提高房价以获取更高成数贷款的行为。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开发商帮助购房人虚假提高房价以获取更高成数贷款从而降低首付的情况,开发商时常疏于审查这类购房人的资信状况,由于这类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少甚至未支付,因此断供、停供的可能性非常大,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也非常大。

  •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开发商保证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日期:2012-03-20 点击:649次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开发商保证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一旦欠债不还,贷款人就不可能从任何一家银行手中借到钱,生活开销与职业选择都会有许多限制。在国内,按揭这种购房方式刚出现时,购房者都非常老实地偿还贷款,但是,当购房者意识到采取反担保的贷款方式中,是开发商承担责任,个人拖欠银行贷款并不会受严厉的处罚后,违约现象就开始萌芽了。

  •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
    日期:2012-03-20 点击:1351次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 不管法院的查封究竟有无道理,由于业主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名义上的产权人还是开发商,因此如果法院真的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拍卖、变卖等形式处理该房产,在操作上还确实有一定问题和难度。在此状态下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收回所售房产,同时将购房人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返还给银行,剩余部分的房款应属于购房人所有。

  •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2-03-20 点击:647次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性质 从担保的效力来看,在银行抵押权凭证办妥之前,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依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 房产律师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2-03-19 点击:409次

    房产律师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房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购房人付款后是否有权要求卖方过户?
    日期:2012-03-19 点击:432次

    购房人付款后是否有权要求卖方过户?如果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通常也会适当予以支持,哪怕是象征性的。但如果原告诉求中并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予以干预。

  • 按揭贷款纠纷案之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2-03-19 点击:412次

    按揭贷款纠纷案之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商品买卖中,购房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况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没有对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规定,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法,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也并未规定按揭(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并且按揭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抵押,仅仅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2-03-19 点击:400次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有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 房地产律师谈如何认定房产登记的审查合法有效
    日期:2012-03-17 点击:507次

    房地产律师谈如何认定房产登记的审查合法有效 对于行政机关进行房产登记时,法律只要求该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法院审理登记机关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遵循合法程序颁发房产证时,法院也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房产登记机关只要能证明申请人出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该房产登证行为就属合法。即使之后实质上该房产并非产权人所有,该责任也不该由房产登记机关负责。而对于申请人来说,其义务是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形式合法、产权真实的材料,如果之后能有证据证实他提供的登记材料不真实或虚假,可依法确认该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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