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风险:
按揭人在按揭中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主要来源于开发商,下面简要的进行分析:
风险一:目前绝大多数按揭合同皆规定:按揭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种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按揭人负担全部责任,并向按揭权人赔偿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因此,作为按揭人在按揭中所存在的风险也是很大的,笔者认为,这种条款显失公正,因未区分具体情况而以牺牲按揭人的权益为代价来一味地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失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认定风险责任负担。
风险二:按揭人在按揭中所存在的另一个风险是“假按揭”问题。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假按揭”对于银行的风险,其实它对按揭人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对于按揭人而言,虚假按揭的最大危害性在于,在办理按揭时,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前述的内部买家手里。我们知道,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房屋上只能设立唯一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一旦设立,那么其他任何人对物权所有人的权利都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商家将房屋购入时,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其后的消费者,无论怎么还贷,也只能享有对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这一债权。
2、防范措施:
针对第一个风险,要引入保险制度,并且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认定风险责任负担:
(1)如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该项风险责任。
(2))如果该楼宇之毁损系在入住后因意外事故发生毁损灭失,由于这时一般情况下,按揭权人(银行)已要求按揭人购买了房产保险,根据物上代位性,该按揭人应将保险金优先偿付按揭权人(银行)所贷款项。
针对第二个风险,根据民法,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些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加以表现,否则将严重危害到交易安全。这样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3]对于房屋的买卖来说,按揭买房者可以通过查询预售房所有权的登记状况,来确保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但是,在我国庞杂的行政体系下,登记成为一种行政职责,与部门行政功能和职责及部门利益结合在一起。[4]这造成了登记机关多头执政,登记过程中片面注重行政管理,而不注意信息的公开,注重监督而不注重服务,这不仅给当事人从事登记和查询信息造成了不便,而且造成了登记内容常常失真和混乱。为了保护按揭贷款买房在内的不动产交易的交易安全,维护善意交易人的权利,遏制恶意虚假按揭行为,从行政角度调整不动产公示办法和增强不动产信息公开服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