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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安置房

农村拆迁补偿所分配的购房面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合同有效

日期:2012-04-07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7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朱某与杨某均系王家村村民。王家村于2003年实施整体拆迁,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公布的《王家村住宅楼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每户在填写购房登记表时,不允许超过家庭成员购房面积,如在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需要进行拆借购房面积时,由被拆借人及拆借人亲自到村委会购房登记处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根据《王家村住宅楼实施方案》,朱某共享有23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指标。2004年1月2日,朱某(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甲方朱某愿将150平米楼房居室卖给杨某,卖价为每平米2000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永不反悔。”当日杨某向朱某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其中12万元系现金支付,朱某向杨某出具收条;另18万元由杨某直接向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150平米购房款。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办理了登记,后该房屋建成后,交付给了杨某。

2007年3月份左右,朱某以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为由,找到杨某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周秀清遂于2007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杨某与朱某均系同村居民,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杨某和朱某已经按照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公布的《王家村住宅楼实施方案》,到村民委员会办理了登记手续,认定该卖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朱某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此规定适用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农村拆迁补偿所分配的购房面积,符合拆迁政策和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转让,法律并没有禁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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