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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关于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垦情况对退耕有计划地作出安排。国家也可以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国内外都有许多工程建设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但是,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由于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如当地土壤条件较好、开垦耕地不需要另加耕作层或运距太远造成成本太高等原因也使其难以实现,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这样做,但不是必须要求这样做。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此项要求。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目的,一是可以推算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二是可以核查下级上报的土地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三是能够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是及时发现乱占滥用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为准确反映土地的质量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将每个城镇看作为一个点,分析各个城市之间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每个城市为一个等,各个城市间土地价值的区分以不同的“等”来表示。城镇土地的级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域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通过分析投资于土地上的资本、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得出土地收益的差异,并据此分出土地级别的高低。在“等”的基础上,每个城镇内的土地可分为若干“级”。
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三种类别,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将土地分为八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相应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用于农业)属于农用地一类;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属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即未利用地。
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包括耕地占用和补充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肩负着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担,及时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和耕地变化情况,有利于督促政府重视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省人大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中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土地利用计划是个供地计划,是按土地需求决定土地供给的计划,是个确保建设用地的计划。二是土地利用计划的内容不能适应用途管制的要求,不能适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计划层层分解下达到市、县,由地方人民政府执行,致使土地利用计划失控。地方政府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实,实际用地大大超过上报数字。据调查,全国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超过上报计划执行数字的2倍以上。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但实践表明,仅规定这两个规划应当协调还远远不够,许多城市盲目扩张未能得到有效约束。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总则还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与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方、各部门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事,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也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