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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共有二手房出售是否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日期:2016-02-07 点击:273次

    共有二手房出售是否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

  • 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
    日期:2016-02-07 点击:391次

    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同案不同判”鉴于国内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且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阴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工程款约定及法定结算方式,应优于司法鉴定适用
    日期:2016-02-06 点击:373次

    工程款约定及法定结算方式,应优于司法鉴定适用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律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
    日期:2016-02-05 点击:362次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就应受理。

  •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方法
    日期:2016-02-03 点击:373次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方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议处理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和处理
    日期:2016-02-03 点击:253次

    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和处理对于婚前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系争房屋承租权应为婚前承租方的个人财产权益,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均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居住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离婚后,另一方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无任何法律依据。

  • 一方父母出首付,按揭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房产该怎么分
    日期:2016-01-29 点击:324次

    一方父母出首付,按揭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房产该怎么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增值房产该归谁
    日期:2016-01-29 点击:219次

    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增值房产该归谁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也应当属于购房人所有。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利。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实际上是对购房人的债权变成物权的确认。

  • 农村征地拆迁有哪些程序
    日期:2016-01-27 点击:285次

    农村征地拆迁有哪些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城镇居民历史上取得的宅基地应否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16-01-27 点击:231次

    城镇居民历史上取得的宅基地应否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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