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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少批多占耕地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政府少批多占耕地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作者:杨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肖某某户系重庆市大足区甲镇幸光N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成员8人(不含原已转非人员)。2012年7月,被告甲镇政府与该镇幸光社区N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对幸光社区N组历年征地后剩余的土地153.13亩集体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其中只有50.7亩有征地批准手续,构成少批多占行为。协议签订后,幸光社区N组将全部土地交给甲镇政府。

2016年3月,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甲镇政府未经批准,于2012年7月将甲镇幸光社区N组102.43亩土地予以征收的行为违法,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甲镇政府纠正非法批准用地行为;2、对已经补偿安置的财物予以收回。2016年7月,甲镇政府与幸光社区N组签订了《土地退还协议书》,将未经批准征收的102.43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幸光社区N组;同时,甲镇政府多次通知幸光社区N组,将其已发放的相关费用予以退回,但未果。

2018年12月,原告肖某某向甲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1、对非法征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人/年(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至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甲镇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答复。原告遂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将非法征用原告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2、依法判决被告每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人(从2000 年1月1日开始至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赔偿标准按统计局统计的每亩土地年产值标准计算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第1项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被告与第三人幸光N组于2012年7月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幸光N组立即将土地全部交付给甲镇。该少批多占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甲镇于2016年7月与幸光社区N组签订了《土地退还协议书》,将多占的102.43亩土地返还给幸光社区N组。从目前该土地现状看,该土地用途并未发生改变。据此,被告已经履行了该项赔偿义务。原告认为部分土地已修建房屋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2项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被告于2012年7月交付土地至2016年7月退地,少批多占土地102.43亩,约4年。不管被告是否实际用地,原告基于对征收协议的信赖造成无法耕种利用承包地,据此而产生的土地年产值损失,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同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足府发(2013)7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季家镇、高坪镇、古龙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其余镇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7000元。大足区目前的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仍按此标准执行,且在六至十倍的范围内,故本院按此标准酌情认定本案所涉土地年产值为2000元/亩。因原告户所在幸光社区N组以社长的名义承包,未承包到户,原告在庭审后表示同意按人均享有的面积计算损失。此次非法批准用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共计396人,按以上标准平均计算,原告户共计8人(不含原已转非人员)的损失为:102.43×4×2000÷396×8≈16554.34(元)。鉴于被告在2015年已将相关补偿费用予以发放,远远高于赔偿费用,且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已责令被告将已补偿安置的财物予以收回,为避免诉累,被告可以在已发放的款项中予以抵扣,故本案被告不再实际支付。另原告认为应从2000年开始计算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甲镇政府赔偿原告肖某某户因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6554.34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甲镇人民政府在已发放的相关补偿费用中予以抵扣,该款不再实际支付;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耕地,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人员和事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实际征地的面积超过征地批准中所载征地面积的行为,即存在少批多占行为。当征收耕地时,少批多占行为不仅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不利于耕地保护。该案中,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少批多占耕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增强政府合法征地、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具有耕地保护典型意义。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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