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可以“恢复原状”吗

日期:2015-11-27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刘守君 阅读:57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将房屋卖给乙,甲、乙在房屋买卖合同巾约定,乙付给甲30%的购房款后,甲协助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70%的余款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尔后,甲协助乙完成了转移登记。2个月后,乙因种种原因不能向甲支付余款,遂告知甲无力向其支付余款。随后,乙与甲商议,达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①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②乙退还房屋所有权给甲,并协助甲办理退房转移登记手续;……。甲、乙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及其他手续申请因退还房屋产生的转移登记,登记人员告知:因买卖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已经完成,合同不能解除,房屋也不能退还,只能通过买卖或赠与关系产生的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甲名下。试问:因买卖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房屋所有权能否因“恢复原状”转移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

1、因买卖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质言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尽管因买卖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完成,但买房人乙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卖房人甲支付70%的购房余款,即乙向甲支付购房余款的的主要债务尚未履行,且乙告知甲不再支付,换言之,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也不再履行,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故甲、乙协商达成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2、因买卖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完成,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可以“恢复原状”。《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笔者认为,就是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给付物原来的状态。本案中,原属于甲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乙的名下,是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结果之一。甲、乙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买房人乙向卖房人甲退还房屋所有权,就是将现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恢复原状”,即转移登记到合同履行前甲的名下之状态,故因买卖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完成,解除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恢复原状”于法有据。

3、因“恢复原状”产生的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只能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因“恢复原状”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原买卖双方当事人履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结果,故该结果只能由卖房人承受。本案中,因“恢复原状”产生的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只能登记在卖房人甲名下,且不属于交易性质的转移登记,故权利人甲无须履行契税缴纳义务,申请登记时,无须提交契税缴纳凭证。如果申请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卖房人甲之外的人名下,则不属于“恢复原状”产生的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转移登记原因提交登记要件。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