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
问:2013年8月,我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2015年1月前交付房屋,现在都已经3月份了,房屋还未交付,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购房权益呢?我可以要求退房吗?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如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3个月内还未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所以如果你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在3个月后期满后的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就无法要求退房了,但是你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