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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中贯彻的几个原则

日期:2012-09-0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1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平衡”即是平等,是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民事交往中的各方,其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能签署“霸王合同”。当然,这种平衡肯定是以双方谈判实力对比上的平衡,而不是绝对的平均。在为开发商服务的过程中,无论在与设计方、监理方、建筑单位或是购房者,开发商均处于优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所拟定的合同往往有过分保护自身,而忽视了合同对方合法权益的倾向,更有甚者,使上述合同非常苛刻。合同对方因为在谈判地位上的弱小,不得不勉为答应,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弱势方一定要想办法将在谈判中没有得到的东西再拿回来,实际上就为合同的履行埋下很大隐患。本市某知名楼盘,由于开发商的背景及楼盘本身的口碑俱佳,成为购房者抢购的对象,而开发商所拟定的《买卖合同》、《物管公约》,基本是通篇保护开发商利益的条款,结果临近交房,购房者强烈反弹,使开发商面临了很大的压力。这是一个非常可以令人引以为戒的例子。所谓“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合同之道,就在于内外和谐,这样才有一个履行的好结果。

2、注重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作为我国的法律体系,自90年代初形成,中国入世前后又作了大规模调整,但从体系上讲,仍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具体到房地产开发来讲,涉及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的法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产融资的规定,技术监督局关于设计规划的标准;地方上还有地方法规;更为重要的是还有许多行政性的政策,以政府部门文件的形式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现,以及行业内多年形成的惯例,例如贷款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事实上就使售房资金由项目所在地银行监管等规定有很大实行的难度。通常我们认为这是不规范的作法,但恰恰是这些地方法规和政策,构成房地产开发中的精髓,不掌握这些东西,很难对房地产开发有比较深刻的了解。象重庆市处理“四久”工程及98年前购房办证的政策,就实质性地影响了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并且,也是司法部门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要重点考虑的因素,这就需要律师加以深刻的考虑。

3、商业利益第一的原则

所谓商业利益第一,包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律师要懂商业,要有商业头脑;第二层意思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方案及建议时,要把客户的商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对于第一层意思,房地产行业的服务律师要懂房地产业的专业知识。须知开发商聘请律师,绝不仅仅是需要律师提供个别法条,开发商需要的,更重要的是根据开发实际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系统解决方案,这就要求律师对房地产行业有相当了解,提供的方案切实可行,同时,也能非常方便地与开发商进行沟通。

对于第二层意思,房地产律师本身是专业人士,是学者,而开发商是企业家。专业人士的判断多以法律本身为依据,而企业家的判断标准是现实的商业利益。律师要端正一个态度,即本身为服务行业,要尽最大努力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于此,当律师的法律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一定要以企业的商业利益为优先考虑,要在“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中,尽力使开发商的可得利益最大化。

4、法律服务与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相结合

在笔者长期的服务过程中,深感一个公司的法律管理水平与其总体的行政管理水平是息息相关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到的各式批文、合同、鉴证、通知、会议纪要等非常多,需要很好的文书档案的管理水平,这里所称的文书档案管理,不仅仅是指对上述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更重要的还有一个关注其效力,完整与履行的问题。公司具有好的文书档案管理,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往往能提供详实的依据,“不战而屈人之兵”,反之,讼争还未起,案件就已经先输了。因此,律师协助建立公司的文书档案管理体系,不但可以增强企业在行政管理上的规范性,还能有效地减轻律师自身的工作,是何乐而不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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