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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规定

日期:2012-05-23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381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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