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调整范围。
从地域范围分析,因本《办法》属于《房地产法》和《开发条例》的配套法规,所以,其调整的地域范围应与《房地产法》。价发条例》一致,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销售以及销售管理。从行为角度分析,既调整商品房交易行为,也调整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管理;从主体角度分析,本《办法》既规范销售商(出卖人)、消费者(买受人),也规范行使销售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本《办法》只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的销售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也包括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不属于该协法》的调整范围。换句话说,只规范增量房屋的交易管理,存量房屋的交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值得指出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同样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