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遗嘱”能否阻却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肖平娣
【案情】
2019年7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2021年6月,法院裁定拍卖这套房屋。2021年7月,张某的女儿张某芳以涉案房屋系其通过祖父张某木的遗嘱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该执行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芳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涉案房屋系张某木(2006年1月去世)于2001年出资建造,2002年1月立下一份《关于房地产继承使用有关问题的表述》,载明: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交给张某的独生女儿张某芳继承。2002年5月,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因张某芳年仅15周岁,无法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芳的名下,遂登记在张某的名下。
【分歧】
针对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大家一致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张某芳,但张某芳能否依据张某木所立的“遗嘱”阻却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芳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张某芳虽然依据张某木的赠与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是张某芳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导致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张某的名下,是其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故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芳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张某芳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为实现吴某的债权而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措施,与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张某芳的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权益产生冲突,损害张某芳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两种请求权的产生的时间来看,吴某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对张某2018年出具的借条产生,而张某芳是基于张某木2002年1月立下《关于房地产继承使用有关问题的表述》而产生。张某芳的请求权成立在前,2002年5月张某作为张某芳的法定代理人,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芳获得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2002年7月开始和家人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2014年张某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张某芳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故吴某的请求权与张某芳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
其次,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吴某因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对张某享有的金钱债权而产生,而张某芳是基于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吴某享有的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涉案房屋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即吴某出借款项给张某时,张某并未将涉案房屋作为双方借贷关系的担保物,故吴某享有的请求权从性质上和内容上不具有优先性。若为实现吴某的金钱债权必然损害张某芳享有的所有权益,故张某芳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本案中,张某芳系通过接受张某木的赠与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张某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且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足以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