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且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案外人主张租赁权方能成立
司法拍卖前发现案涉不动产存在租赁合同,不能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可以通知承租人限期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不动产未登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的裁判规则探析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未完成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日益增多,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权益与案外人实体权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三类典型案例,探讨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法理依据。
房产拍卖中案外人以房屋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
执行中应当注意对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审查,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刘甲作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刘甲银行账户,其账户中每月的工资收入,属于其应承担的责任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对受赠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债权人的权利为平等债权的表述,系根据各自权利形成时间作出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并无提前预知以及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的判断,进而得出涉案权利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并不影响继续从各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最终对权利优劣作出排序。故债权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权利平等又认定其中某一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违法的主张并不符合本案情形。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执行回转是一种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当原申请执行人接到执行回转裁定后,仍不主动返还或拒不返还其依原执行依据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原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程序执行回转在实质上是一种再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提起的一个新的执行程序。在这个新的执行程序中,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成了被执行人,而原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则变成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 10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回转作为一个新的执行案件应该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