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执行法院可整体处分后对非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予以保留。
案例:昆明晋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和某某、赖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执复23号】
宜昌中院认为:争议房屋系复议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葛洲坝法院整体处分后对余某某的份额予以保留,并不损害其利益。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原本有两套住房,葛洲坝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套房屋,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复议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出售另一套未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清偿本案债务,造成被执行人家庭仅有一套房屋的现状。葛洲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知余某某在房屋拍卖中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保留其份额,完全可以保障其家庭生活必需,故余某某提出拍卖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昆明晋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将房屋整体拍卖所得款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意见,因葛洲坝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未涉及,本案复议中不予审查,且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通过诉讼确认。